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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训、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善子,李东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异36号异议人:王训,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华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95250-X。法定代表人:孙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周泽,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善子,女,朝鲜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东一,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善子、李东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王训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结束。异议人称,本院执行在被执行人李东一名下的位于即墨市黄河二路38号6区11号楼3单元301户房屋已进行评估拍卖,而异议人在2013年6月10日就已经租赁涉案房屋,且已经实际入住占有该房屋,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请求阻止执行措施,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经本院书面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即商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82执1179号。(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鲁0282执1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东一所有的位于即墨市黄河三路38号六区11号楼3单元301户房屋(证号:私转××号)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涉案房屋评估报告,并告知两被执行人如对本案执行及评估报告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涉案房屋。该期限届满后,两被执行人未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16)鲁0282执117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东一名下位于即墨市黄河三路38号六区11号楼3单元301户房产一处。并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东一依法送达该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2017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东一依法送达拍卖通知书及司法拍卖公告。2017年3月22日买受人孙佳琪以850639元的最高价竞得涉案拍卖标的。异议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6月10日被执行人李东一作为出租方与异议人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其上载明异议人租赁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年6月10日至2033年6月10日,租赁金额为年租金11000元。2、异议人银行取款单据,其上载明取款时间为2013年5月9日,取款金额为10000元。3、供电专用收据联三份,其上载明客户名称为李东一,客户地址为黄河三路名都苑6区110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通过对证据的书面审查和事实的认定,认为异议人王训异议主张不成立。其理由如下:1、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内容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中,其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年租金一次性现金支付11000元,按照居民住宅租赁行业惯例,其租赁期限不符合公允的交易习惯。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异议人提交的银行取款凭证,与待证事实关联性较小。异议人提交居民供电收据,其用户名称为李东一,未能证明异议人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的事实。由此,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本院不予采信。2、从执行程序来看,本院2016年11月17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作出公告,告知其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及其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并未提出涉案房屋已租赁,且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两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拍卖通知书及司法拍卖公告,两被执行人亦未提出涉案房屋存在权利负担。异议人亦未及时提出异议申请,直至涉案房屋被依法拍卖后,异议人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执行程序并不存在错误。综上所述,异议人王训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训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赵德智人民陪审员  赵显成人民陪审员  周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