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振玲与王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玲,王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041号申请人:王振玲,女,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王照云,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王振玲与王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振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照云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王振玲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旭日尚城XX栋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振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照云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期限为1年,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振玲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保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