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尹培清与被告任玉生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培清,任玉生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189号原告:尹培清。被告:任玉生。原告尹培清与被告任玉生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尹培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培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培清担。审 判 长 段惠芬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段友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