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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振江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徐建成,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初92号原告于振江,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委托代理人何东风,男,青岛市北华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希田,职务局长。第三人徐建成,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第三人张玉华,女,192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法定代理人于振鸿,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江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徐建成、张玉华房屋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青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