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远与陈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远,陈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高远,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陈帆,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租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高远与被执行人陈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陈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偿还高远借款本金18163元及利息(以18163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执行费1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高远和被执行人陈帆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陈帆所欠高远借款本金及利息31140元,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2000元;由陈帆在2017年7月25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27000元,由陈帆从2017年8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2250元,直至2018年8月25日前还清。2.本案执行费172元,由陈帆在2017年6月30日支付。据此,申请执行人高远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114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