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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5615号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湖南日报社内。法定代表人:覃晓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山水熙园5栋601房。法定代表人:杜友莲。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颜建玲、李和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广告费4020771.51元,违约金829000元,共计4849771.51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7日、2013年8月1日,原告分别与长沙静远酒业有限公司、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与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的合同,陆续刊发143个版面,共计4290000元,被告履约的金额约3000000元,同时,被告还提供茶尔康野生茶油、茶尔康米胚芽油冲抵广告费。2014年9月,原告将上述茶尔康野生茶油、茶尔康米胚芽油送至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发现上述两种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之后,原、被告就上述实物冲抵广告费问题进行多次协商,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换货协议》,约定,双方确定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广告费7124932元。被告应当在2015年10月31日前提供“习将军V8酒”10865瓶,重新生产的茶尔康米胚芽油21445瓶用于折抵上述广告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部分“习将军V8酒”4800瓶,剩余物资拒绝交付。故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广告费4020790.6元,违约金829000元。因上述款项无法追回,被告也拒绝向原告继续提供物资折抵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退换货协议》、《广告发布合同》、《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长沙静远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三湘都市报》发布100个彩色整版广告,被告提供茶尔康野生茶油(500ML装,单价70元/瓶)30000瓶折抵广告费。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三湘都市报》发布240个彩色整版广告,广告费用为7200000元。被告提供茶尔康野生茶油(500ML装,单价70元/瓶)60000瓶、茶尔康极品米胚芽油(500ML装,单价134元/瓶)22389瓶折抵广告费。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三湘都市报》发布了广告,被告也向原告提供了茶尔康野生茶油、茶尔康米胚芽油抵偿广告费。但经检测,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茶尔康野生茶油、茶尔康米胚芽油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遂于2015年7月9日签订《退换货协议》。该协议明确:原告为被告刊发了广告,被告向原告提供茶尔康野生茶油计2006200元、茶尔康米胚芽油计2873898元,还剩余价值1416102元的物资未提供。因上述茶尔康野生茶油、茶尔康米胚芽油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9000元,上述违约金用习将军V8酒折抵。综上,被告同意向原告交付茶尔康野生茶油21445瓶(折合单价134元),贵州茅台集团生产的习将军V8酒10865瓶(折合单价391.3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习将军V8酒4800瓶,剩余物资拒绝交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向其提供物资,支付款项等折抵广告费用共计2275141元。本院认为,合同需依约信守,现原、被告经协商签订《退换货协议》,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广告费6295932元及违约金829000元(共计7124932元),同时,被告同意向原告提供茶尔康野生茶油21445瓶,贵州茅台集团生产的习将军V8酒10865瓶折抵上述广告费及违约金,故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在向原告提供了将军V8酒4800瓶后,剩余物资拒绝提供,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向其提供约定物资或直接要求被告向起支付剩余的广告费及违约金。现原告确认收到的物资及相关费用可以折抵广告费用共计2275141.4元,该费用标准不违反《退换货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拖欠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广告费及违约金共计4849791元(7124932元-2275141元)。其中广告费4020771元,违约金8290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答辩、不举证、不质证等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湖南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020771元,违约金82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45598元,由被告茶尔康油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审判员  李和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