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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黑0523民初第289号原告谢克发诉被告佟林生、佟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克发,佟林生,佟林海,佟美玲,佟林雨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89号之一原告:谢克发,男。被告:佟林生,男。被告:佟林海,男。被告:佟美玲,女。被告:佟林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克发诉被告佟林生、佟林海、佟美玲、佟林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佟美玲、佟林雨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成龙家园2号楼的车库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佟美玲、佟林雨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成龙家园2号楼(所有权号为宝清字第20170000424号)车库一处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转移查封的财产及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方旭审 判 员  曲贵臣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