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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陈文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林,陈文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975号申请人:王桂林,女,1957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陈文邦,男,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王桂林与被申请人陈文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桂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文邦所有的号牌为皖XX-XXX**农用货车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王桂林以刘广华所有的浙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文邦所有的号牌为皖XX-XXX**农用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桂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