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焕仁与李建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仁,李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李焕仁,男,1944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3194407184315.住矿区化工厂民胜街自建房。被执行人:李建财,男,1959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40203195907095911.住矿区115队家属楼24-2-6。本院在执行李焕仁与李建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其在本院有多件被执行案件,工资收入被我院冻结予以执行案件,本案参与其他案件执行款的分配,分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