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09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马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马兰未能按(2016)吉019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代理审判员 吴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