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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海红与被执行人张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海红,张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屈海红,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张德保,男,1973年4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海红与被执行人张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福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