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蔺会宁与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会宁,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蔺会宁,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路。法定代表人黄宗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会宁与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蔺会宁于2017年6月28日以其与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蔺会宁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梁文瑞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