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济源市国际时代花园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