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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凤霞诉刘利锋、王雪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凤霞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凤霞,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查宋凤霞诉刘利锋、王雪重婚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辽0402刑初128号刑事裁定,对宋凤霞的自诉不予受理。宋凤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称:其与刘利锋于199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居住在新抚区,从2009年开始,刘利锋与上诉人经常争吵后离家在外居住,2011年11月18日刘利锋与王雪登记结婚,二人已构成重婚罪,因此向原审法院提起重婚罪自诉,刘利锋犯罪行为地为新抚区,因此新抚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刑初128号刑事裁定,对本案依法予以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利锋离开位于新抚区北台二路的家在外居住多年,上诉人宋凤霞在原审法院询问时亦不清楚刘利锋现居住何处,王雪户籍地在沈阳市沈河区,因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抚顺市新抚区,依法不应予以受理。原审裁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赵 威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