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邵中满、张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中满,张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邵中满,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伟荣,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邵中满与被告张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中满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伟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中满已实现债权7000元,未实现债权493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邵中满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7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