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夏发才与白学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发才,白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夏发才,男,生于1946年6月19日,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白学俊,男,生于1982年4月28日,现住天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发才与被执行人白学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白学俊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白学俊名下的房产已在其他案件中抵顶案款。现被执行人白学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