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小勇与陈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勇,陈小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459号原告:何小勇,男性,汉族,1976年03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小平,女性,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本院在审理何小勇与陈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何小勇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怡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