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正乐与刘国威劳务工资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271号本院2017年06月23日对原告李正乐与被告刘国威劳务工资债务一案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522民初2271号中“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