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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正乐与刘国威劳务工资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271号本院2017年06月23日对原告李正乐与被告刘国威劳务工资债务一案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522民初2271号中“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