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龙泉市创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龙泉市育才学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创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龙泉市育才学校,毛必平,周润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863号原告: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莱茵花园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叶建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伟,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泉市创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浙江龙泉市龙渊街道五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毛必平。被告:龙泉市育才学校,住所地龙泉市环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毛必平。被告:毛必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龙泉市。被告:周润贞,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龙泉市。原告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泉市创美装饰装璜有限公司、龙泉市育才学校、毛必平、周润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季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