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庆丰、刘静与被申请人宋国君、李秀华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丰,刘静,宋国君,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68号申请人:孟庆丰,住承德市。申请人:刘静,住承德市。被申请人:宋国君,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秀华,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孟庆丰、刘静与被申请人宋国君、李秀华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国君位于双滦区鑫顺家园206幢1单元904室的房子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国君名下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鑫顺家园206幢1单元904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