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鞠江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鞠江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128-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开发区恒通路,组织机构代码05904384-9。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总经理。被执行人:鞠江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程郭镇程郭大街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鞠江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鲁0683执3128-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鞠江珊所有的京NJS5**号宝来牌轿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3128-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鞠江珊所有的京NJS5**号宝来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