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112号原告:赵某,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某,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艳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