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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112号原告:赵某,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某,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艳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