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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妥海亮与马登武、张金鑫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妥海亮,马登武,张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922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妥海亮,男,生于1983年12月17日,裕固族,个体工商户,住瓜州县渊泉镇丽景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1261983********。被执行人:马登武,男,生于1975年11月19日,汉族,瓜州县渊泉镇居民,住瓜州县渊泉镇幸福家园*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6221261975********。被执行人:张金鑫,女,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瓜州县渊泉镇居民,住瓜州县渊泉镇幸福家园*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6221261973********。申请执行人妥海亮与被执行人马登武、张金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130000元,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合计133322元。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金鑫的工资已被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马登武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满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