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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庄红军与汤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红军,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庄红军,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汤金,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汤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庄红军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0元。经申请执行人庄红军申请,2017年1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汤金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汤金工资,执行到位23587.07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1031室、**幢1-402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