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大杰与吴文盛、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杰,吴文盛,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83号原告杨大杰,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委托代理人周旭,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文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鸿彬,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4-36号一层东侧店面二楼东侧,工商注册号:350200200695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杰诉被告吴文盛、厦门市泽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杰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大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子安审判员 彭梦琳审判员 汪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麓宇书记员 钱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