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辛永斌与深圳市唯艺艺术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斌,深圳市唯艺艺术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225号原告:辛永斌,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唯艺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油画村老围西二巷6号401。法定代表人:苏伟雄。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辛永斌诉被告深圳市唯艺艺术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辛永斌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永斌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辛永斌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