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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锐与李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锐,李梦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612号原告:孙锐,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阳,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李梦华,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孙锐诉被告李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锐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贺景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