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锐与李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锐,李梦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612号原告:孙锐,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阳,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李梦华,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孙锐诉被告李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锐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贺景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