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5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金彦与杜根坡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彦,杜根坡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626号原告王金彦,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杜根坡,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杜双波,男,系杜根坡之兄。住河间市。。原告王金彦与被告杜根坡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金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源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