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雷薪存、伏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雷薪存,伏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512号原告:李永红,男,汉族。被告:雷薪存,女,汉族。被告:伏万林,男,汉族。原告李永红诉被告雷薪存、伏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 琳审判员 叶志凯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峙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