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经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涪陵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刚农村承包经营户,涪陵区某村民小组,黄德淑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755号原告:经刚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经刚,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涪陵区某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负责人:赵明强(又名赵小文),系该组组长。第三人:黄德淑,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忠(系第三人之夫),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经刚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涪陵区某村民小组及第三人黄德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刚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经刚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