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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891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郎文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一。被告: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范斐翡,职务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刘祖疆,职务不详。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