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改勤与张东侠、肖梦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改勤,张东侠,肖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郑改勤,女,1988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张东侠,男,1988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肖梦,女,1993年1月26日生。关于郑改勤与张东侠、肖梦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东侠、肖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改勤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改勤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司文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