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威海博新木业有限公司、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博新木业有限公司,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博新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71857-8),住所地威海市初村25号路南、初村河西。法定代表人:王海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瀚予,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市金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71467380),住所地威海国际海水浴场。法定代表人:仲维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