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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亚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9刑初79号公诉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亚安,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6日刑罚执行完毕。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亚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贝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亚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亚安与“水某”、“太监”(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东风风行商务车来到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扬名加油站,趁加油站无人之机,由邓亚安持螺丝刀将一台柴油加油机的盖子撬开,在“太监”拆、接好油管后,由“水某”启动马某将加油机中的柴油输入三人事先准备好的油罐中。随后,三人驾驶车辆将油运至来宾市小平镇,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并得赃款约人民币10000元。经查,中和乡扬名加油站被盗0#柴油为2423升。经鉴定,被盗柴油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463.26元。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邓亚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损失证明、发票复印件、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何某2证言;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被告人邓亚安的供述和辩解;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中和乡加油站被盗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亚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亚安犯盗窃罪成立。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邓亚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亚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亚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邓亚安退赔被害人何某1经济损失18463.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青彦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春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