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段连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3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59号。负责人:高芳,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4566892-9。法定代表人:孙国成。被申请人: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2544257-8。法定代表人:段玉锋。被申请人:段连文,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段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段连文银行存款33778987.3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段连文银行存款33778987.3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