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与孙文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孙文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2031号原告: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水湾镇政府驻地东侧50米对面。法定代表人:于振贵,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从金平,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邦,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龙胜公司)与被告孙文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棣龙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文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棣龙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鸡苗、饲料、兽药款64673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1月6日,被告购买原告鸡苗、饲料及兽药。经核算,被告购买原告鸡苗20000元、饲料166131元、兽药16056元,合计202187元。扣毛鸡款137514元后,被告尚欠原告鸡苗款、饲料款、兽药款合计64673元。被告尚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孙文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因从事肉鸡养殖需要,被告孙文邦购买原告无棣龙胜公司鸡苗、饲料及兽药。经核算,被告欠原告鸡苗款20000元、饲料款166131元、兽药款16056元。原告无棣龙胜公司从被告处回购毛鸡,抵扣毛鸡款137514元。折抵后,被告孙文邦尚欠原告无棣龙胜公司鸡苗、饲料、兽药款64673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孙文邦欠原告无棣龙胜公司鸡苗、饲料、兽药款6467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无棣龙胜公司诉求被告孙文邦偿还该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诉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文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文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鸡苗、饲料、兽药款64673元;二、驳回原告无棣龙胜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由被告孙文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秀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