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8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XXX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经营者:赵英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中,广东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因与被上诉人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1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海珠区晶金制衣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