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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黄某1。被执行人黄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黄某1、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黄某1、黄某2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