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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4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杨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杨建荣,林兴平,林海剑,李妮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4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宏。被执行人杨建荣,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兴平,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海剑,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妮娟,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杨建荣、林兴平、林海剑、李妮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9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海剑、李妮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人民币299999.99元及利息,受理费3034.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714元。被执行人林兴平、杨建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另案(2016)浙1081执72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兴平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马家村后汇头里的房屋,另案(2016)浙1081执2458号之一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荣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马家村的房屋,上述房屋本案均属轮候查封,目前在拍卖处置中,本案将参与分配。2016年1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荣所有的浙J×××××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未实现扣押。2016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建荣在温岭市泽国万豪酒店所享有的股权及被执行夫李妮娟在台州市黄岩暄博鞋服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执行价值,不需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的执行状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查控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知悉后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7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     思     波审 判 员 张     曙     阳代理审判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莫     林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