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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周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389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周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389号申请人: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华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游。委托代理人:梁映妍,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楚贤,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申请人与周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周游是股东之一。周游是申请人的董事,是申请人实际经营管理的领导者,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内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来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周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系统中的管理者,对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单向度的控制关系,而不存在被控制关系,因此其不具备劳动者的组织从属性,因此,本案中,周游不是劳动者,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周游同时是股东,管理着申请人,不受申请人的管理,周游的考勤、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等都是由申请人自主自愿安排,不用打卡考勤,不受申请人监督,因此,双方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上所述,申请人与周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无权仲裁的,因此,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二、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周游2016年10月工资20000元是错误的。退一万步说,假如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支付工资的前提是提供正常服务,但周游自2016年9月中下旬之后便没有管理过申请人,故其请求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从举证角度来看,周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已经在2016年10月有管理过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周游应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是错误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无须向周游支付年休假工资。据此,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3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周游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拟证实周游是申请人的董事,是申请人实际经营管理的领导者,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对内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来管理公司经营事务,周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系统中的管理者,对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单向度的控制关系,而不存在被控制关系,周游不具备劳动者的组织从属性,双方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公证书,内容是周游与公司股东廖某的聊天记录。拟证实:1、周游是申请人股东之一,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周游是申请人股东之一,与申请人不存在控制关系,平常是与股东会进行沟通;3、周游在2016年10月开始没有对申请人进行管理,所以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无需向周游支付2016年10月工资。本院认为,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周游是公司股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的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17]2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