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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阳兴与施湘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兴,施湘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028号原告:阳兴,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第九采油厂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燕,宁夏王万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湘英,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阳兴与被告施湘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汤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芊骅书 记 员  赵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