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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与倪仁宝、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852号高宁:你与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6月23日欠利息25159.14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0.9125%计算至本金偿清日止);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356.00元及申请费1797.73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