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艳玲、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玲,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0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836N(1-1)。法定代表人:许志勇,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该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刘艳玲,女,汉族,1986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申请人: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11XC。法定代表人:李多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士军,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刘艳玲、安徽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皖0421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对登记在刘艳玲名下的位于凤台县金地华府4号楼505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凤房地产权证凤台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刘艳玲名下的位于凤台县金地华府4号楼505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凤房地产权证凤台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雪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