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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民辖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刘志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刘志雷,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孙益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涛,男,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雷,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XXX,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竹园村。负责人:孙振涛,经理。上诉人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雷、原审被告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7民初7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动报酬引发的诉讼,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务合同的履行地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诉讼管辖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其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方昭审判员  孙兴欣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