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雷山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雷山县教育和科技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250号原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谯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权,系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涌,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雷山县。被告:雷山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新兴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箭标,系该局局长。原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山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通过庭外和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得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19元,减半收取7659.5元,由原告贵州颐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晓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穗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