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74宋志新与葛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新,葛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宋志新,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马国平,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新华,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宋志新与葛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葛新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志新归还借款本金1880000元,并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为500000元的逾期还款日为2014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为300000元的逾期还款日分别为2015年3月31日、2015年7月1日、2015年10月1日;借款本金为480000元的逾期还款日为2015年12月1日);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宋志新负担1368元,葛新华负担214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01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四笔10000多元的存款,其中有二笔被其他案冻结,有二笔被本案冻结并扣划,分别为12007.68元和12299.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有二辆汽车,分别为苏D×××××长城牌和苏D×××××桑塔纳牌汽车,已于2017年3月22日被本案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3月2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俩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寻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同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到被行人二笔存款已支付给申请执人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寻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同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