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良武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武,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武,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森,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良武与被执行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023.9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