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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宏杰、周芝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杰,周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朱宏杰,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周芝飞,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朱宏杰与被执行人周芝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正在依法处置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冻结的工资申请人按比例受偿了824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882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