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成都纪豪鑫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成都纪豪鑫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众城科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614号案外人:杨光,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案外人:林玉敏,女,满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汇都总部广场”三号研发楼一、二层。负责人:唐冰,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纪豪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黄良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众城科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汉中路289号锦城苑明园17栋。法定代表人:曾健,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兵,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曾传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曾健,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申请执行成都纪豪鑫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众城科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明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曾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光、林玉敏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杨光、林玉敏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光、林玉敏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光、林玉敏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 锐审判员 谭默娜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云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