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传芝、黄翔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芝,黄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吴传芝,女,194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黄翔,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传芝与被执行人黄翔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翔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翔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翔的银行存款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少���审判员 X X 红审判员 聂 少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傲 敏 来源: